泰宁县城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(环城截水)二期
项目核心信息
项目地区:三明市-泰宁县
开标时间:2026-02-25 08:30
报名截止:2026-02-25
资质要求:市政三
项目预算:1282万元
评标办法:最低投标价中标B类+评定分离
项目工期:150
AI抓取:2026-02-01 03:41:42
招标文件及答疑预览
| 工程名称 | 泰宁县城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(环城截水)二期 |
| 招标人名称 |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
| 施工资质要求 |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|
| 其他资质要求 | 无 |
| 投标制作人员要求 | 1. 项目负责人: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+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(B证); 2. 无总工要求; 3. 无造价工程师明确要求; 4.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需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 |
| 社保要求 | 项目负责人、委托代理人、造价人员(若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)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,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需提供统筹缴纳证明 |
| 投标人业绩要求 | 无 |
| 其他业绩要求 | 无 |
| 项目市级 | 三明市 |
| 项目县区 | 泰宁县 |
| 开标日期 | 2026-02-25 08:30 |
| 报名截止 | 2026-02-03 17:30 |
| 开标地点方式及报名方式 | 开标地点:泰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;开标方式:电子开标,投标人在线解密;报名方式:通过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无记名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|
| 评标定标办法 |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+评定分离 |
| 评标定标规则 | 1. 评标:资格文件+商务文件评审,推荐10名合格定标候选人; 2. 定标:定标委员会记名投票+撰写评语法,按价格+资信+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|
| 计划工期 | 150日历天 |
|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| 25万元 |
| 质量要求 | 符合国家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|
| 项目金额 | 1282.3284万元 |
| 资金来源 | 多渠道筹措 |
| K值区间值 | 8%-12% |
| 是否联合体投标 | 否 |
| 是否含设计招标 | 否 |
| 是否机器管招投标 | 否 |
| 项目地点 | 三明市泰宁县 |
| 建设范围及规模 | 泰宁县城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(环城截水)二期,工程造价1282.3284万元,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为准 |
| 工程履约担保 | 金额为中标合同价(扣除暂列金额、专业工程暂估价、甲供材料金额)的10%;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;期限与工期相同 |
| 工期延误赔偿费 | 每天2000元,上限为合同价款的5% |
| 工程预付款 | 额度为签约合同价(扣除暂列金额、专业工程暂估价、甲供材料金额)的30%;分两次扣回,完成合同价款30%时扣回50%,完成70%时全部扣回 |
| 工程款进度的支付 | 按月计量,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%;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5% |
|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| 结算审核后支付至97%;余额3%为保修金,缺陷责任期满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 |
| 招标人及代理及联系方式 | 1. 招标人: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地址: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49号政务服务中心九楼,电话:15716009798,联系人:程先生; 2. 招标代理机构:福建静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,地址:将乐县水南镇银华三路三单元207室,电话:15392302515,电子邮箱:2455459587@qq.com,联系人:小余; 3.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: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,网址:http://smggzy.sm.gov.cn/smwz/,联系电话:18065792873、0512-58173200; 4. 招投标监督机构: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,地址:泰宁县归化路49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,电话:0598-7866078 |
| 投标文件材料人员必备清单 | 1. 资质类: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; 2. 人员类:项目负责人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书+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(B证)、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相关证书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、授权委托书(如有)及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; 3. 其他材料: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、投标人诚信承诺函、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、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相关编制人员情况表、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(符合条件的); 4. 社保要求:项目负责人、委托代理人、本单位造价人员需提供相应社保缴费证明 |
| 答辩要求 | 定标候选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、身份证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复印件(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),于2026年2月26日08时30分前抵达定标地点核验登记并参加答辩,未按规定到场视为自动放弃 |
文件预览
加载中...
文件下载中,请稍候...